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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是我们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但实践中对“虚开”存在诸多误区,甚至有个别财务人员由于对税法规定的不了解,导致自身或企业遭受处罚,那么“虚开”究竟是指哪些行为呢?接下来笔者将为您一一解答。
对于“虚开发票”这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误区一:“范冰冰逃税几个亿都不用坐牢,我虚开几万块算什么,被查到大不了补税”。如果抱有这种心态,那你真的已经是在危险的边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205条之一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一次即构成犯罪——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明确指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而对于逃税行为,刑法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对于“逃税”和“虚开”的定性是截然不同的,明显“虚开发票”的主观恶性更大,这就提醒了大家,不要轻易试探法律的底线。
误区二:“国家这两年大力减税降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个别不规范行为肯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存在这种看法,那么你一定是低估了总局规范征管秩序的决心。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上线,我国有了首个全国统一的征管系统,该系统评估纳税人的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可以说是从全方位、多角度地掌控了纳税人开票、抵扣等涉税活动的信息,税务工作人员真正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再者,减税降费与加强征管并不矛盾,减税降费旨在以帮助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降低支出、减轻负担,而加强征管的目的在于规范税收秩序,使真正本分经营的纳税人得到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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