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风险之交通肇事罪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0时间:2019-06-03

刑事犯罪风险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而很多人对此罪的犯罪主体认识存在偏差,往往简单的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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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而很多人对此罪的犯罪主体认识存在偏差,往往简单的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条中未对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特殊规定,因此,本罪主体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各类汽车、火车、电车等的驾驶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在日常生活当中,不乏行人闯红灯、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自行车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这些之所以现象长期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此类人群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往往扮演“受害者”的角色,出事之后甚至不会受到追究,这就使这部分人更加肆无忌惮,但一旦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一定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无数的案例都给我们以警示,非机动车辆乃至行人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这一点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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